2020年1月,国常会作出部署,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目前,全国已有河南、浙江、四川、广东、北京、重庆、山西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8月11日,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项问题,浙江省造价总站发布通知,公布12条问题问答与8条条款使用说明。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 2.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价款如何支付? 3.过程结算中的变更部分,在价款支付时如何处理? 6.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涉及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在分段结算中应如何计取? 7.市政工程项目如何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8.《意见》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是否包含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10.《意见》第十条:“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第十二条“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若在后期结算审核时发现前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错误,该如何处理? 11.对过程结算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执行哪个文件? 12.推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如何约定? 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 2.如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河南省 2020年7月,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即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4、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网站链接: 浙江省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网站链接: 四川省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网站链接: 广东省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网站链接: 北京市
网站链接: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gfxwj/zfcxjswwj/533674/index.shtml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网站连接: 山西省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网站链接:
https://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fa127ac2-ef7d-4c7d-be7c-26a431d4047c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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