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8 月 1 日,A 建设有限公司与 B 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签订 了《脚手架单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 A 建设有限公司将其 总承包的南京市某小区 2 幢 18 层住宅楼(建筑面积总计 34000 平米) 分包给 B 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施工,《脚手架单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采用了 B 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约定正负零以上 每平米 48 元,内脚手架工期 200 天,外脚手架工期 350 天,超出工 期需另外收取延期使用费,外架延期使用费每日费用贰角五分/m2, 内架延期使用费每日费用贰角/m2。延迟支付工程款,每日违约金是 应付款的 0.5%。B 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故 意拖延拆除脚手架以达到收取延期使用费的目的,并通过在《材料进 场确认单》《脚手架拆除通知》等手续材料上做手脚等方式,变相延 长延期使用时间,以获取高额延期使用费。合同履行完毕后,经 B 脚 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测算,脚手架工期内结算价款 163 万元,但延期使 用费竟高达 310 万元,2017 年 8 月,B 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将 A 建 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延期使用费 300 万余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
十大“套路”
1、合同履行中的文件如材料进场确认单、脚手架拆除通知单、验收单及结算单等均为分包方提供并事先拟定好。
注:相关文件上可能存在分包方事先设定好陷阱。 2、材料进场确认单明确内外架同时起算进场时间。
注:变相缩短了脚手架外架的约定使用期间,延期使用将额外支付延期使用费。 3、脚手架拆除前补办验收单。
注:变相隐盖了分包方脚手架搭设过程存在质量问题。 4、脚手架搭拆过程中人员配备不足,甚至不配备人员。
注:影响施工企业对脚手架的使用,对工程工期、脚手架使用期间均有影响。 5、搭设脚手架质量存在问题。
注:影响施工企业对脚手架的使用,对工程工期、脚手架使用期间均有影响。 6、故意拖延拆除。
注:人为延长脚手架的使用期间,为多主张延期使用费做铺垫。 7、脚手架拆除通知单上恶意陷阱。
注:恶意留下陷阱,为多主张延期使用费做准备。 8、脚手架拆除时间不尊重事实,擅自填写。
注:恶意留下陷阱,为多主张延期使用费做准备。 9、合同结算只结算面积,回避其他问题。
注:结算单只确认面积,不涉及工程分包中的其他问题如分包方人手不足,施工企业另行安排人员搭拆脚手架发生的费用确认,为多主张延期使用费做准备。 10、借诉讼形式恶意保全施工企业银行账户。 注:借诉讼途径通过查封施工企业银行帐户变相给施工企业施加压力,意在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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