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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盖有另一个竞标公司的鲜章,“串标围标”是如何被识破的?

摘要: 近日,四川雅安芦山县财政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亮了:在芦山县水利局2020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采购项目中, 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报价单位盖章是盖四川...
近日,四川雅安芦山县财政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亮了:在芦山县水利局2020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采购项目中,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报价单位盖章是盖四川汉*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公章(鲜章),而四川汉*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另一投标供应商。最终,该项目发布废标/流标公告。
 
芦山县财政局认为,上述两家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决定对二者处以采购金额(10.0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当事人1: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2:四川汉*科技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对“芦山县水利局2020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8262020603553,下称“该项目”)立案调查中查明:
 
2020年7月31日,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采购公告,该项目采购预算为10.00万元。
 
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收到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送的该项目评审资料原件及扫描件。
 
2020年8月18日,四川兴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流标公告,公告中载明废标/流标原因为“首次报价函中,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报价单位盖章是盖四川汉*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公章(鲜章),而四川汉*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另一投标供应商。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公告、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该项目废标/流标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四川天宇雅*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汉科技有限公司,你二者前述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二者处以采购金额(10.0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二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二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雅安市财政局或芦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芦山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扩展阅读

 
 
 

01

 

“串标围标”,是如何被识破的

 
1)电子招投标平台
 
①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2)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投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投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02

 

212种围标串标套路,违法!

    
 

01、招标人的套路

 
1.泄密法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2.特殊定制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3.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4.指使、暗示法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5.价格法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装傻法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7.无所顾忌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02、投标人的套路

 
1.兄弟相约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2.陪标特征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3.“愚蠢”暴露法
 
投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投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03、评审专家的套路

 
1.无为法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2.特殊对待法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注意:以上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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